致亲爱的读者:法律是无数立法者辛勤耕耘后的智慧成果,历经千年以上,您认真阅读完文章之后,必定有所收获。学识与经验的升华需要先安静心灵,太容易看懂的文章,不能把你的思维带到大脑深处最美的地方。(作者:斌)
本文内容
一、合作作品
二、委托作品
三、职务作品
四、演绎作品
五、汇编作品
六、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作品)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八、匿名作品
九、遗著
一、合作作品
由两个以上作者共同完成,从开始的创意、研究等到最后的产出要全程参与,必须是一个核心的参与才能叫“合作”,边缘辅助不叫“合作”,如: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找错别字等不算。
合作作品有两种区分:合作作品不能分割、合作作品可以分割
1.合作作品不能分割
比如在“美术作品”中,一起画了一幅画,协商不一致的话,任何人也不能扼杀作品的经济价值,阻止作品的流通。对此种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由合作作者通过协商一致来行使权利,协商不一致又没有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许可他人专有使用、出质以外的其他权利,只要没把这幅画的著作权卖了或质押给别人,其他的复制、发行、上传、允许他人改编、出版等这些都可以,发挥作品的本质经济价值不侵权,所得收益要合理分配给所有的合作作者。
例:小马是合作作品中的作者之一,他授权出版社把一幅画(合作作品)出版发行,这个行为无论是小马,还是出版社,都对其他作者不侵权,如果出版社给了小马版税,所得收益要合理分配。
2.合作作品可以分割
协商不成就分割,彼此不干扰,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二、委托作品
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著作权归受托人。委托人可以在约定的使用范围或者委托创作的特定目的范围内无期限免费使用该作品。
1.原则:著作权由委托合同(双方自愿)中的约定来实现其归属,没有约定的话,著作权归受托人享有,委托人有什么权利?委托人得到了一个买断性的使用权,永远不用再向受托人付费或取得受托人的授权。
2.例外:有两个例外,著作权归委托人。
(1)自传体作品
以第一人称“我”为主线展开,我委托朋友帮我写,主要来自于我的经历,朋友更多是结合我的介绍而进行了一点点的文学加工,著作权归我。朋友作为受托人,拿到的是获得报酬的相关权利。
(2)领导讲话稿
受托人拿到的是报酬权,著作权归委托人(领导)。
三、职务作品
1.一般职务作品
自然人为了完成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也就是用人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的作品就是职务作品。强调的是自然人和单位,自然人和单位之间本来就是劳资双方关系,自然人创作的动因就是单位的工作任务,是本职工作范围内创作的作品。
法律上归作者享受,单位不能抢,没有什么约定前提,法定归作者享受,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时间是两年内。
例:张三是甲影视公司的签约作家,张三按照公司的要求把剧本写完,因为是一般职务作品,著作权归张三,甲公司在业务范围内有两年的优先使用权。
优先使用权有三个层面(接以上案例):
(1)业务范围内
甲影视公司用剧本是为了拍电影(业务范围内),如果乙影视公司也想把这个剧本拍成电影,说明乙影视公司的使用方式就和甲影视公司完全一样,属于甲影视公司的业务范围内,甲影视公司就有优先使用权的控制,所以,乙影视公司这种使用方式,要同时获得张三和甲影视公司的共同授权,乙影视公司给了钱,张三和甲影视公司共同分配。
如果,乙影视公司只经过张三的授权,没有经过甲影视公司的授权就把剧本拍成电影,对甲影视公司肯定侵权,侵犯甲影视公司的优先使用权,而不是著作权,甲影视公司没有著作权,张三才有。
(2)业务范围以外
丙是一个出版社,想把剧本改成小说出版发行,丙出版社的使用方式是小说,和甲影视公司的业务范围没关系,甲影视公司没有优先使用权。丙出版社要想用张三的剧本改编小说,经由张三一个人的授权加付费就可以,和甲影视公司没关系。
(3)两年
丁是影视公司,两年以后想把剧本拍成电影,和甲影视公司就没关系了,因为两年已过,甲影视公司的权利已经结束,丁影视公司拍电影只需要经张三一个人授权加付费就行。
2.特殊职务作品
(1)主要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纪念章)、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在传统的“三图一件”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示意图。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单位承担责任,由单位享受著作权,创作者有署名和获取奖金等权利。
(2)在特殊的职务作品中,单位产生的职务作品,比如报社、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的工作人员,为了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而创作完成的节目,就是职务作品(媒体的职务作品)。
节目和剧本不一样,剧本完全仰仗于作者,节目离不开单位的配合和物质基础等,报社、期刊社、通讯社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完成的职务作品,也定性到特殊职务作品当中。
(1)和(2)共同的特点就是单位的物质基础条件是这种产品成型的重要保障,而且单位承担了责任,因为单位是责任人,所以单位作为著作权人,也相对公平一点,创作者就会有署名和获得报酬奖金等权利。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四、演绎作品
演绎是一个派生的过程,是一个再创作而产生新作品的过程,在已有作品的基础上,进行改编、翻译、注释、整理而产生的独立作品,演绎作品的著作权归演绎人。
第3人使用演绎作品需要原作者和演绎人双重许可和付费(著作权的行使:双许可+双付费)
演绎人对作品进行演绎创作,应该得到作者的同意,不得对原作品进行歪曲或者篡改。
例:甲写了一个短篇小说《期待》,甲就是著作权人,乙想把小说翻译成英文版本,翻译本身就是一个创作的过程,当乙把英文的小说《期待》创作完成以后,译文的著作权由乙单独享有,乙就是翻译作品的完整的著作权人。
第三方出版社想把乙翻译的《期待》出版发行,想要使用演绎作品,《期待》里面有甲的心血,也有乙的心血,需要双许可和双付费,这个“双”是两类人的概念,是原作者和演绎作者这两类人的共同授权,至于具体有几个人就看实际情况,有几个人就有几个授权。
甲的《期待》被乙翻译成了英文,又被老马看中,经过授权,老马把《期待》改编成了一个剧本,又出现一部演绎,一个《期待》被演绎了两部,翻译一部,译文归乙;改编一部,剧本又归老马享受著作权,这都会产生新作品,如果有第三方想使用剧本,想演成话剧,双许可,由原作者和两个演绎作者(甲、乙、老马)都授权才能由第三方去使用。
演绎的核心点就是表达形式,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后产生新作品,由演绎人享受新的著作权,第三方使用演绎作品的时候,需要由原作者和演绎作者的共同许可加付费。
五、汇编作品
指选择或者编排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并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独立享有。汇编人汇编有著作权的作品时,应当经过原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并支付报酬。
汇编作品和演绎作品的区别和联系:
汇编也是一个选择、取舍、判断的创作过程,经过汇编会产生新的汇编作品,由汇编人享受它的著作权。演绎的素材一定是作品,把小说翻译或者改编了,而汇编的素材可能是作品,也可能是不构成作品的一些片段、数据、法律法规等,比如故事会,有很多故事汇编在一起的,选择什么故事,安排什么顺序是有他人的选择、取舍、判断在里面,本身就是一个创作过程。故事会归汇编人享受著作权,如果由第三方使用汇编作品的话,双许可加双付费,既要有故事的作者授权,又要有汇编人的授权。
可以汇编素材,素材不是作品,比如一些数据、法律、法规等也能汇编,法律、法规作为官方文件,不被著作权保护,我把某些法条挑出来集结成册,叫“重点法律、法规汇编”,挑的过程伴随了我的选择、取舍、判断,这就是创作。这个“重点法律、法规汇编”,就是汇编作品,第三方出版我的“重点法律、法规汇编”,只需要我一个人授权。
综上,演绎作品的素材必须是作品,汇编作品的素材可能是作品,也可能是非作品的数据、素材片段、法律、法规等,第三方使用演绎或汇编作品时,都是需要双许可加双付费的,有几个算几个。
六、视听作品(电影、电视剧作品)
《著作权法》修改的时候,把原来的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形式做了扩充,改变成现在的视听作品,它将原来的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做了一个适应现代潮流的回应。
1.传统的电影和电视剧作品
类似电影作品最常见的就是电视剧,里面有众多人的创作,导演、编剧、作词、作曲、摄影、演员等等,把这些人的努力完整打包归在制片方及制作者身上,制作者就是投资人,组织大家传承团队的这个角色,华谊兄弟等这些都是制作者,著作权归制作者,归到制作者这一方,能够有效地让它凝结力量,作为唯一的权利人,高效的把影视作品的经济价值发挥出来,比如推广宣传。
电影和电视剧作品由制作者享受完整的著作权,其他人(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在完整的电影和电视剧当中,享受署名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2.其他视听作品
著作权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由制作者享有,其他人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以小视频为代表,不能归在电影和电视剧的序列当中。不同于影视作品,对它的著作权做了一个灵活的设置,大家对著作权有约定的时候,按约定来分配著作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时候,制作者来享受。
3.能单独分离的作品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拿出来单独使用的,其作品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视听作品当中,无论大作品、小作品、影视作品、短视频等,只要可以单独割裂出来一个完整的小作品,小作品对应的著作权人可以享受单独的著作权。编剧可以把剧本单拿出来,授权改编成小说,在出版社出版、发行。词作者、曲作者可以把自己的词和曲拿出来,进行一个专辑的出版、发行。
4.演员享有表明表演者身份及获得报酬的权利(表明表演者的身份不是署名权)
署名权是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的一种呈现,归著作权人所享受,演员不是著作权人,是传播者、表达者的概念,按照编剧写好的台词,按照导演的要求,按照摄影的角度等把情绪、台词表达出来,他(她)享受的是表演者权,在影视作品中叫表明表演者身份,不叫署名权。把电影改编成舞台剧或者连环画,相当于既改编了电影,又改编了剧本,需要两方授权。
七、原件所有权转移的作品
原件往往是绘画、书法、雕塑等美术或摄影作品的原件,通过买卖等方式转移所有权,原件涉及物权,原件中的内容又涉及了一个著作权,两份权利可以分离,原件转移出去后,买方得到的是原件的物权和原件的展览权,对于原件的内容、著作权等其他权利将保留在著作权人手里。也就是说,买方只能拿到原件的物权和展览权,出版、发行、上传、改编、注释等等权利都在作者手里。
买了一幅画,不能把作者的名字抠掉写成自己的名字,或者把画上的虾改画成了龙,这都会侵犯原作者的署名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是侵犯著作权的表现,虽然这张纸归你,但是纸上内容的著作权(出版、发行、上传、注释、改编等等)保留给作者,是切割分离的过程。
作者将未发表的美术或者摄影作品原件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受让人展览该原件,不构成对作者发表权的侵犯。画卖给张三,当时没发表也没公开,卖给张三以后,张三拿到了原件展览权,张三行使自己这份原件的展览权,在自己的画廊里面展览,展览就会公开,公开就会发表,这种公开是行使原件展览权带来的必然结局,是一个包含结局的呈现,没有侵犯作者的发表权,相当于把没有发表的原件卖给张三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这种结局的发生,把发表权融入在原件展览权里,一并卖给张三。所以,行使原件展览权,带来了发表的结局,不侵权。
八、匿名作品
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九、遗著
作者死亡后,修改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永久保护,永远不过期,作者死了别人也不能替他享受,只能替他保护。作者死亡后,财产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继承。
发表权很特别,属于人身权,更多会跟财产权相绑定,作者生前没有说坚决不发表,也没有表达过反对发表,作者死后50年内,发表权可以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二者都没有的话,由原件所有人行使。
感谢您阅读这篇文章,希望您有所收获,辛苦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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