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左琳)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中国居民对影视剧产品的消费意愿、消费能力也快速提升,越来越多的非专业机构及普通民众,也开始参与影视剧创作并尝试投资。
然而,普通投资者对影视行业缺乏专业了解,风险防范意识较为薄弱,一些投资者缔约前,未充分了解该影视剧主创公司资质、项目备案情况、收益份额转让是否超出合理溢价范围等,便跟风投资,引发较多纠纷。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王菁璐结合相关判例,详解投资者在面对虚构资质的投资项目时该注意哪些问题。
王菁璐介绍,年2月,小杨与某文化公司就影片投资事宜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书》,协议写明该剧将在全球发行上映,某文化公司享有该剧在中国及海外的版权,小杨投资50万元,即可按投资比例享有该电影的版权收益权。协议签订后,小杨支付了投资款。
年3月,涉案电影在国内上映,但并未在全球上映。上映时,影片片头和片尾总制片人、制片人、联合制片人、出品人、联合出品人等处均无某文化公司信息。该剧出品人曾发布《郑重声明》,称其从未授权任何第三方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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