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引发了关于影视改编是否侵权的大讨论。短片作者胡戈对陈凯歌电影《无极》和法治节目进行剪辑,制作出时长20分钟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其下载量甚至远高于电影《无极》。因认为胡戈行为侵权,导演陈凯歌表示要起诉胡戈,引发舆论关于胡戈是否侵权的探讨。不过这起引发舆论风波的事件,因原告放弃起诉并没有等来判决。十多年后,移动互联网时代的短视频平台涌现出大量编辑、切条、搬运自影视剧的短视频,其中,有简单粗糙的影视剧片段剪切,也有增加大量元素的影视剧解说。这些短视频属于合理使用还是对原作的侵权?都需要根据具体的作品进行分析。而在现实生活中,因短视频侵权成为被告的,不少都是互联网平台。应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是否为合理使用如何判断影视剪辑、切条短视频是否侵权呢?新著作权法第十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改编权。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朱莉莉认为,判断影视剪辑短视频是否侵权,还要根据个案具体分析。“分析短视频剪辑及切条的本质,我们可以发现剪辑其实是将视听作品中大量的素材进行选择、取舍、分解与组接后产生新的作品;而切条则是将一集影视剧拆个几段或十多段分段播出。从内容上看,无论采用哪种形式对影视作品进行使用,都没有脱离原影视作品单独存在。”朱莉莉说。朱莉莉律师认为,如果是单纯的剪辑行为,在新著作权法的规范下可能侵犯权利人针对原影视作品享有的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如果剪辑的内容曲解了影视作品的主旨原意,将有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同时,如果在剪辑、切条、搬运的短视频中没有将著作权人的名字表明,还将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不过,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了两种合理使用的情形: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所以并非二次剪辑影视剧的行为一定属于侵权。“如果二次创作视频的目的是为了个人学习或是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则不一定会侵权。”朱莉莉律师说。但法律对“适当引用”并没有明确的限定,所以还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讨论。记者注意到,不少博主会特意为自己剪辑的影视剧片段加上背景音乐。当网友在评论中询问,为何所有的影视剧段落都要加上背景音乐时,有短视频剪辑者自信回答道,“加上背景音乐后就不算侵权了”。“这当然属于侵权。所有内容都是从电影剪的,拼拼凑凑拼出来的东西怎么能叫原创呢?”朱莉莉律师认为这种说法显然是站不住脚的。“如果对影视作品进行剪辑之后,有一些混剪,然后加上一些解说,当其个人的内容的比重占到一定程度之后,就可以说是合理使用了。但是对这个比重的要求也是比较高的,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此也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图解电影”软件被认定侵权一位接近法院的人士向记者表示,目前,北京法院几乎没有受理涉及“影视切条”类的案件。究其原因时其指出,很多影视公司甚至专门邀请博主发布短视频来帮助影视作品宣发,所以也并不会起诉此类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以图片集形式展现影视剧的“图解电影”软件就曾被判侵权,这也是全国首例涉及将影视作品制作成图片集方式侵权的案件。“图解电影”为一款在线图文电影解说软件,以“十分钟品味一部好电影”为口号,将电影、影视剧制作成图片集。热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连续图集,也被上传到该软件上。网站页面显示,图片集作者为ID为“青青酱”的用户,第一集的观看量为6.9万。为此,电视剧著作权人优酷公司起诉了“图解电影”的平台运营方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在年的一审和年的二审判决中,两级法院均认定“图解电影”平台的行为侵权,并判决被告赔偿3万元。尽管被告蜀黍科技公司称,“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但法院认为,即使涉案图片集由网络用户上传,平台在明知影视类作品具有较大市场价值,不大可能授权给普通用户的情况下,仍然设置网站供普通用户提供影视资源图片集,吸引、教唆其上传,且平台与用户之间存在关于涉案图片集利益分享等紧密关系,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共同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此外,被告蜀黍科技公司认为“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作者观剧后的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配合陈述,且图片连续播放仅能播放几秒钟,占整个视频时长的比例较少,属合理引用行为。对此法院认为,合理使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本案中,涉案图片集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这并不属于合理使用。新型网络平台责任边界被界定在司法实践中,网络平台屡屡被判决对用户的侵犯著作权行为担责,新型网络平台责任边界逐渐明晰。根据著作权领域通行的“避风港”原则,如果网络服务提供商在被告知侵权后,及时删除用户上传的内容,便可以对侵权行为免责。但在近来的一些短视频侵权案件中,虽然侵权内容为用户上传到平台,但因为平台从侵权内容中获益,法院判决平台也需担责。“在以‘用户创造内容’为特征的Web2.0环境下,网络用户与平台关系呈现新的特点。网络平台深度参与作品的创作和传播,通过用户协议与网络用户共享权利、分享收益,应当对用户行为负有更为审慎的注意义务。”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赵瑞罡说。在该院审理的“直播间演唱歌曲”案中,主播在直播中未经授权演唱某歌曲。因为直播平台通过格式条款约定其享有主播直播视频的全部知识产权,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平台从侵权内容中直接获益,应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并以平台未采取相匹配的预防侵权措施为由,认定其构成帮助侵权;在“配音秀”侵权案中,用户使用“配音秀”这款软件进行配音娱乐,而上传的配音素材往往选择知名影视剧片段。法院认定平台的商业模式具有诱导用户上传侵权视频的极大风险,且平台从侵权视频的传播中直接获利,因此以平台未尽到相应注意义务为由认定其承担侵权责任。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一庭庭长卢正新认为,短视频行业已成为涉网著作权领域颇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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