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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影截取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画

来源:影视公司 时间:2023/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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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第3篇案例」

裁判要旨: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北京互联网法院()京民初号民事判决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京73民终号民事判决书

1.案情简介

年12月13日,优酷公司从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取得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为涉案剧集在大陆首轮上星播出之日起8年。年1月30日,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网络上播出,上线仅12小时播放量便达到6亿,一个月的全网总播放量超过亿,成为了一部现象级的影视作品。优酷公司发现在授权期内,蜀黍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APP平台上的剧集栏目中提供涉案剧集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剧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优酷公司认为,蜀黍公司的行为侵害其享有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遂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

2.诉讼请求

优酷公司请求: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万元,其中经济损失45万元,合理费用包含律师费4万元和公证费1万元。

3.判决结果

一审:蜀黍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优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被告反驳意见

蜀黍公司一审辩称:

第一,“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我们平台有声明要求上传的内容必须合法合规,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

第二,视频播放通常情况下一秒就有24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的侵权,并且“图解电影”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文字是作者根据视频进行诠释的再创作,并非视频所表达的本身,观众仅观看去掉文字连续播放的图片没有意义;

第三,作者看完电影进行文字分享,需要有图片去配合他的文字去做对应的陈述,且如果图片连续播放,多张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于一种合理引用行为,并且《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总剧集是58集,我们的作者仅将上述剧集的第一集换了一个形式,可以说是一个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蜀黍公司二审上诉称:

第一,优酷公司无权就涉案聚集的静态截图主张权利,超越了其所获授权的范围;

第二,一审判决认定“图解电影”的图片内容涵盖涉案剧集第一集视频内容的主要画面错误,优酷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

第三,对影视作品的保护不能直接延及到影视作品的截图,“图解电影”中一帧帧画面的截图集并不能形成连续活动的画面,不能达到与影视作品实质性相似的程度,两种不同表现形式的内容不具备可比性;

第四,一审判决认定截取的画面体现了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错误;

第五,“图解电影”对画面截图的使用构成合理引用,使用截图的数量相比整部影片数量有限,且使用目的也是为了介绍、评论;

第六,一审判决赔偿经济损失金额过高,合理支出认定不合理。

5.案件分析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蜀黍公司截取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部分图片,通过解说方式利用该图片是否侵犯优酷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蜀黍公司主张其改变了涉案剧集作品原有的表现形式,提供的为图片集而并非视频本身,三百多帧的图片连续播放仅构成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剧集类电作品的行为。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不应狭隘地理解为向公众提供的是完整的作品,因为著作权法保护的是独创性的表达,只要使用了作品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均在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下“类电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类电作品通过连续的影像画面,产生流畅动态的表达效果,与图片静止的表达效果有所区别。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判断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需要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类电作品动态影像画面的表达效果,系通过对视觉滞留原理的应用,将一系列独立的画面组合起来,让观众视觉感受到连续运动的视象。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本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剧集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幅画面,其截取的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为原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部分内容,因此,提供涉案图片集的行为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剧集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二审法院认为,涉案剧集是连续动态的影视画面,而涉案图片集是静态图片,虽然两者表现形式不同,但并不意味着改变了类电作品的形态就不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且根据现有制作技术,流动画面的类电作品的实质,是静止画面的集合和连续播放,类电作品中一帧帧的画面亦应是该作品的组成部分。因此,判断蜀黍公司是否存在提供作品的行为,关键还是在于考察涉案图片集是否使用了涉案剧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本案中,涉案图片集截取了涉案剧集中的幅画面,系涉案剧集中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构成提供作品的行为,且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蜀黍公司实施了对涉案剧集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已侵犯优酷公司对涉案剧集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认定正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6.律师说法

本案中“图解电影”APP截取的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的图片为帧,与涉案电视剧总剧58集比较,确实占比数量微小。但是,“图解电影”通过帧画面及配合解说、字幕等形式,将涉案剧集主要剧情、情节、桥段全部涵盖在10分钟“图解电影”节目中。从内容上看,已远远超出了介绍或者《预告片》《宣传片》的效果。其结果甚至可以达到,观赏“图解电影”10分钟节目以后,完全可以不看涉案剧集,却可以了解整体剧情的程度。因此,蜀黍公司在庭审中主张其合理使用的主张,不符合《著作权法》第24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规定。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十一)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从电影作品及类电作品的定义来看,其本身是由一一帧帧静态画面组成而来。虽然我国《著作权法》未对电影或电视剧截图是否属于视听作品进行明确规定,但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相应规定及上述分析,影视画面作为视听作品的组成部分,亦应将其归类为视听作品。对于蜀黍公司擅自使用涉案电视剧截图的行为,仍系对类视听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1]另,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将涉案作品信息网络授权给优酷公司时,应包括对作品静态画面的授权。一旦有第三方未经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时,不管是涉案作品的静态画面或连续性画面,只要符合信息网络传权“提供作品”行为,即可以认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1]谢晓俊,《影视截图的作品类型与保护——上海浦东法院判决蜜淘影业公司诉漫莎服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年8月。判决原文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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